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商标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郑州怪造商贸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42378250号“怪诞实验室 FANTASTIC LAB”商标近似。(见第1709/1721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天津怪诞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3171324号“怪诞”商标近似。(见第178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星鑫电子厂在类似服务项上注册期满未续展,但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的第9245982号“怪诞网”商标近似。(见第1293/1305期《商标公告》) 该商标与何晓君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58153535号“GROTESQUE”商标近似。(见第1767/1779期《商标公告》)
你公司短期内大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且未作出合理说明和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