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6742号“嘉州 叶婆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则申请商标与第38628901号“嘉州安婆婆 安婆婆钵钵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15436154号“叶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7892号“嘉洲”商标、第10399965号“嘉州鸡”商标、第48001043号“嘉州易婆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诉讼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会议室出租;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