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182228号“深度驗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度驗房及图 67182228

阅读:38664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度验房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2228号“深度驗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4111号“深度105及图”商标、第64655176号“深度视觉”商标、第65203800号“深度 TALK deep talk…

  申请人:深度验房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182228号“深度驗房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04111号“深度105及图”商标、第64655176号“深度视觉”商标、第65203800号“深度 TALK deep talk及图”商标、第8381950号“深度DC”商标、第26964116号“深度105及图”商标、第9251053号“深度”商标、第36263211号“深度头题”商标、第66515457号“深度视觉SD及图”商标、第39626243号“深度语文”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八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至七、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文字“深度驗房”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7182228号“深度驗房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深度驗房及图 6718222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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