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640999号“随手可得suishouked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随手可得suishoukede及图 66640999

阅读:137516 2023-09-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杨帆帆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果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0999号“随手可得suishouke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1944号图形商标、第28054888号“叹为TANWEI及图”商标、第13468…

  申请人:杨帆帆

  委托代理人:重庆亿果果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0999号“随手可得suishouked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11944号图形商标、第28054888号“叹为TANWEI及图”商标、第13468855号“福茗达及图”商标、第15695200号“沁如香及图”商标、第12019821号“丹桂堂及图”商标、第28899753号(第30类)“吉塘康巴民族手工业及图”商标、第28899753号(第32类)“吉塘康巴民族手工业及图”商标、第44560388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咖啡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含有文字“随手可得”,指定使用在“以咖啡为主的饮料”等商品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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