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美尔凯特智能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57513号“美尔凯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822285号“美尔凯特”商标、第62910354号“美尔凯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上述驳回决定现已生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195884号“美尔凯特”商标、第22861077号“美尔凯特MELLK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二、四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