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启贸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信行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6305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9634号决定,于2022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2019年2月28日至2022年2月27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关联企业尹贸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尹贸公司)使用,并持续使用至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
1.采购合同、工程图、检验规范、包装规范、入库单、销货单、对账单、发票、汇款单等;
2.简介、厂区照片、展会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
3.申请人介绍、尹贸公司企业信息、商标授权使用契约书;
4.报关单;
5.包装照片、展会照片、产品照片;
6.报价单、宣传册、产品工程图纸。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8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2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9类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器联接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2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2.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仅有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9类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证据3表明尹贸公司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1表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加工生产并向他人销售了标示“KEMAX”及复审商标图样的连接器商品,证据2、4至6亦可佐证其确有真实使用意图,并已实际投入使用。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仅有复审商标一件有效注册商标。故,我局认为在无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连接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在连接器(数据处理设备)、电器联接器商品及与之类似的电器接插件等全部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