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00444号“红月号男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属于对使用对象的限缩,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不会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2、申请人主观上没有通过申请商标进行不实宣传或传送误导信息的主观意图;3、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图片的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男士”,使用在“淋浴和沐浴用啫喱;香水”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不能通过使用取得可注册性。
其他商标的注册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