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562954号“嗳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嗳香 44562954

阅读:58113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周乐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邱东露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4562954号“嗳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未注册的“爱香馄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

  申请人:周乐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邱东露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6日对第44562954号“嗳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未注册的“爱香馄饨”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二、被申请人名下申请的商标都是模仿各大品牌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行为难谓正当。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手段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相关规定和《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也属于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情形。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申请人个体户工商信息;

  2、申请商标使用宣传照片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管理咨询;人事管理咨询;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计算机化的会计服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人虽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但申请人并未援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主张亦未举证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以外的何种在先权利。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或与之相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44562954号“嗳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嗳香 445629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0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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