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金物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一支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662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098016号“MET-PHYSIC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存在市场。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参展资料、申请商标的宣传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向我局提交了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但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高度近似,即使存在共存声明亦会引起混淆,且共存声明未经过公证,因此我局对该同意书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合金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