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552889号“掌纹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掌纹通 66552889

阅读:111887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2889号“掌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72740号“掌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466517号“…

  申请人:广州新中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振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52889号“掌纹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672740号“掌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6466517号“掌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较为明显的显著性,该显著性可以使相关公众在各种实现社会服务功能的服务中轻松加以识别。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电子芯片、电栅栏、考勤机、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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