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顺昌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382642号“镭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518254号“雷鹰;POWER EAG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商标信息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镭”,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至本案审理之时,鉴于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