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争耀(深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08966号“与世无争 YUSHIWUZ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与世无争”这4个字是中国的成语,跟世人不做任何争执,指人不图名利的达观态度。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服务上,有很强的显著特征。且,该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全部45个类别在2018—2022年就已经陆续获得过商标局的核准注册成功。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与世无争”,及对应拼音“YUSHIWUZHENG”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的商品上,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