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382315号“赢洲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赢洲科技 66382315

阅读:95864 2023-09-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赢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2315号“赢洲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8482号“嬴洲”商标、第28335608号“赢洲”商标、第47548171号“赢洲”商…

  申请人:赢洲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82315号“赢洲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58482号“嬴洲”商标、第28335608号“赢洲”商标、第47548171号“赢洲”商标、第47552900号“瀛洲”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被提出了撤销申请。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为“量具;照相机(摄影);灭火设备;报警器”,其在绘图机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被撤销注册,见第1850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并继续有效的商品为“手机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导航仪器”,其在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经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被撤销注册,见第1841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赢洲科技”与引证商标三、四各自文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衍射设备(显微镜);显微镜;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偏光显微镜;生物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荧光显微镜;扫描探针显微镜”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立体视镜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数据处理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衍射设备(显微镜);显微镜;光学器械和仪器;电子显微镜;金相显微镜;偏光显微镜;生物显微镜;扫描电子显微镜;荧光显微镜;扫描探针显微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0日

本文《关于第66382315号“赢洲科技”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赢洲科技 6638231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0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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