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克隆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复宏汉霖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对第50919600号“汉必妥”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第4508505号“爱必妥”商标、第7298651号“爱必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加之申请人“爱必妥”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的高知名度以及被申请人意图攀附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经持续广泛地使用宣传,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医药领域内取得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知名度累积足以使其在中国相关公众内达到了熟知的程度。请求在第5类“治疗癌症用单一无性系抗体(治疗癌症用药品);治疗癌症用单克隆抗体医药制剂”商品上认定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在第5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爱必妥”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在医用填料、兽医用制剂商品上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减弱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正当利用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爱必妥”相关介绍资料;2、“爱必妥”品牌产品药品注册信息、产品图片;3、申请人向德国默克公司出具的商标独占许可使用协议及翻译;4、在先案件裁定、判决;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6、媒体报道相关资料;7、引证商标一、二档案;8、默沙东、勃林格殷格翰同时经营人用药和兽药的相关网站页面;9、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0、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医药制剂;医用药物;医用生物制剂;医用化学制剂;医用诊断制剂;疫苗;兽医用制剂;医用填料;药用胶囊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治疗癌症用单一无性系抗体(治疗癌症用药品);治疗癌症用单克隆抗体医药制剂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医药制剂、医用填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治疗癌症用单一无性系抗体(治疗癌症用药品)、治疗癌症用单克隆抗体医药制剂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关联性较强。加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爱必妥”商标在药品等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应遵循按需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有关理由不再评述。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