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7257125号“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HUANYU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 LTD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HUANYU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 LTD及图 67257125

阅读:97525 2023-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7125号“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HUANYU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65…

  申请人: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红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57125号“环宇国际训练有限公司 HUANYU INTERNATIONAL TRAINING CO., LT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265141号、第58681195号、第31815453号、第15156359号、第29445538号、第31796888号、第10711242号、第10099020号、第32053554号、第35107465号、第65760039号、第65809396号、第31802412号、第21634326号、第29293608号、第18175880号、第467093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驳回,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指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用作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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