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梦果鲜
委托代理人:北京商专永信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宁波智云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对第54287947号“法优乐 POM' POTE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9336213号“Pom'Potes YOGURTZ”商标、第21715685号“法优乐”商标、第21715686号“法优乐”商标、第21348996号“POM'POTES”商标、第21348995号“POM'POTES”商标、第21348994号“POM'POTES”商标、第21348993号“POM'POT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委托广告代理商设计了中文商标标识“法优乐POM' POTES及图”,申请人对此享有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外包装设计权以及网上商店装潢设计权。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美术作品著作权、网店装潢设计权等在先权利。三、“法优乐POM' POTES”品牌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在中国相关公众中获得了高度认可,取得了一定的影响力。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注册的类别上注册申请与申请人产品品牌标识高度一致的争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四、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存在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并非以真实使用为目的,具有不正性,存有明显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存在于市场上,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隶属的法国妈姆集团网站截图及翻译;2、各引证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3、百度百科、网络媒体等关于申请人及“法优乐POM'POTES”品牌的介绍、报道;4、百度搜索截屏;5、“法优乐POM'POTES”品牌产品所获荣誉情况;6、进口关税/增值税缴款书、中国进口代理商销售发票总额、门店销售照片、促销活动照片;7、(2022)商标异字第0000080885号决定;8、申请人法国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电商平台店铺等情况;9、有关“法优乐POM'POTES”品牌设计的资料;10、广告设计、视频等资料;11、有道词典关于“pomme”和“pote”解释;12、作品登记证书;1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恶意相关证据;14、其他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3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游戏器具;钓鱼用具;游泳池(娱乐用品);体操器械;轮滑鞋;儿童游戏屋;桌游器具;球拍;跑步机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七的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其中,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牛奶制品;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六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蛋糕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提交了证据证明其“法优乐POM'POTES”品牌为儿童零食品牌,2018年进入中国市场,后分别获得2018年度影响力儿童酸奶品牌、2019年更受欢迎的儿童酸奶品牌等荣誉,新华网、搜狐、中国财经时报网等媒体亦对其进行了报道。
4、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件商标,包括15件“法优乐 POM'POTES”、2件“法优乐”商标以及“樱花”、“大宇”、“DAEWOO”、“DAEWOO 大宇”、“小米佳儿”、“垭特思”、“yatas”(土耳其知名床垫品牌)、“派克”、“SAKURA”等多件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一定差距,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指向儿童酸奶等商品上的使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上或者其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涉案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但申请人主张的“法优乐POM' POTES及图”标识设计较为简单,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在先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该项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五、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的误认则指向不同主体相对权利的冲突所导致的商品来源误认,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调整范畴。因此,申请人有关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六、《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3-4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具有独创性的“法优乐POM'POTES”品牌在儿童酸奶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理应知晓并合理避让,仍反复多次注册与之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正当;其次,被申请人在十多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有80件商标,多数商标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或经异议不予注册。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具有借助他人商标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七、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八、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损害了其网店装潢设计权等在先权利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