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798068号“修园堂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修园堂及图 38798068

阅读:125142 2023-09-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修圆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修园堂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8798068号“修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修圆”是申请人独创…

  申请人:修圆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修园堂康养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汇商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01日对第38798068号“修园堂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一家知名医药公司,“修圆”是申请人独创的医药品牌,主要使用在申请人主营的医药、保健产品中,在国内市场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达到驰名程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修圆”商标高度近似,已经构成对申请人在先商标“修圆”的摹仿,且争议商标指定商品与申请人“修圆”商标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极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扰乱市场正常的经济秩序,给申请人、消费者乃至整个市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认定申请人“修圆”商标为“维生素补充片、蛋白质补充剂、膳食纤维、婴儿食品、营养补充剂”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合作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门店图片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合法真实使用“修园堂”商标,在福建康养医疗领域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品牌并未达到驰名商标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会议纪要、相关信函;2、被申请人所获荣誉;3、推广宣传及实际使用证据;4、被申请人最早申请“修圆”商标的注册截图;5、“陈修园”介绍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交的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福建修园堂康养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1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2021年9月6日,争议商标所有人名义变更为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商标是否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主要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曾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全面反映其商标“修圆”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故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修圆”商标已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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