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邮政易通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48939号“YITONG INFO-NE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与独创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3774号图形商标、第17966076号“YITONG及图”商标、第18074684号“砼 YITONG及图”商标、第66766827号“京易通 YI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注册审查中被我局予以驳回。据此,其现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在构图特点、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独立认读字母组合“YITONG INFO-NET”与引证商标二、三独立认读字母组合“YITONG”在字母构成、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实际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