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依玲
委托代理人:重庆强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487711号“川东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9723600号“新 川东道 CD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2年9月13日已注册期满,截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丧失了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故,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亦不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