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曲宝华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41051号“爱支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814965号“爱支付传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为汉字“爱支付”,系日常生活用语,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