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117027号“萌蛙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萌蛙及图 68117027

阅读:151582 2023-10-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宗庆超 委托代理人:成都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7027号“萌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02、4303群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253…

  申请人:宗庆超

  委托代理人:成都宗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117027号“萌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第4302、4303群组“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382536号“萌蛙”商标、第51038096号“萌蛙”商标、第49957195号“蛙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的证据。

  经复审查明:我局在《商标驳回通知书》中认定申请商标含“蛙”,用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针对上述服务继续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申请商标易被识读为“萌蛙”,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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