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思美登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其荣(原撤销被申请人:张伟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08306号“史蒂夫•马登”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315号决定,于2023年3月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抖音店面后台销售及评价截图、产品图片、订货合同、品牌店铺及抖音官方账号授权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指定的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在“鞋”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第8108306号第25类“史蒂夫.马登”商标在“1.鞋;2.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2.帽;3.游泳衣;4.手套(服装);5.袜;6.婴儿全套衣;7.领带;8.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发现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抖音平台订单数据;2、授权书及订货合同;3、商品实物照片及外包装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被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相同。
在我局规定期限内,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陈锡良于2010年3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取得注册时间2011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足球鞋;服装;帽;游泳衣;手套(服装);袜;婴儿全套衣;领带;皮带(服饰用)”商品上。2014年11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张伟荣名下。2022年11月13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鉴于本案中仅申请人针对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2315号决定提出复审申请,而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故本案复审商品为上述决定中予以维持的“鞋;足球鞋”商品,对上述决定中已撤销的商品不再予以评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7月29日至2022年7月28日期间在“鞋;足球鞋”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原权利人张伟荣品牌个体店授权书、订货合同及抖音订单数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鞋商品与足球鞋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鞋、足球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足球鞋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