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赞兴
委托代理人:北京极速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曼舒真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聿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781226号“MAXTEN MT”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7001号决定,于2023年3月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照片、销货清单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2019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在“沐浴用设备”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持续使用。被申请人是恶意提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为申请人一直使用的重要品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商标使用授权书;2、商品照片;3、中山市圣亿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活期存款明细表、银行电子回执;4、销售发票;5、销货清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程序中的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复审证据一致。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林日洲于2005年7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注册公告时间2008年9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卫生器械和设备;抽水马桶”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9月27日。2010年6月27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鉴于2013年《商标法》和2019年《商标法》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的实体规范上未发生变化,依据“法不溯及既往”及“实体法从旧、程序法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22日至2022年9月21日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已授权给中山市圣亿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使用,但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使用尚需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为缺乏其他证据佐证的孤立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存款明细及收款回执、销售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缺乏合同等交易信息与其佐证。申请人提交的销货清单为自制证据,缺乏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时间内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