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54958号“保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保保 61354958

阅读:137830 2023-11-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记记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4958号“保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23年3月24日转让予利辛县展沟镇记记广告工作室。第60961212号“保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

  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记记广告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上海贝囤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54958号“保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已于2023年3月24日转让予利辛县展沟镇记记广告工作室。第60961212号“保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18809867号“保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第60110884号“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经生效,已不构成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与第59432835号“酱保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人,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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