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章明
委托代理人:南京天一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30899号“亚莎娜 AS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097298号“雅生莱 ASANA”商标、第9631511号“ASANA FAST BEAUTY WELLNESS”商标、第14854411号“爱菲萨娜 AFS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期至2022年9月13日,其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印象、呼叫等方面尚有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比较,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面奶;香精油;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用油;口香水;香;牙用漂白凝胶;化妆洗液”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制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