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好彩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迅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35672号“好彩头 HAOCAITO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可识别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1440号“好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与申请人已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相关宣传推广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好彩头”、对应拼音“HAOCAITOU”及图形组成,其注册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