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鲲宜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5292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684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的“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服务已被我局撤销,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