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夏洛特蒂尔伯里提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雷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2530号“CHARLOTTE TILBURY 红毯粉底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CHARLOTTE TILBURY”“ 红毯粉底液”组合构成,该标识本身未含有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产地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的文字。因此,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