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象加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338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650851号商标、第2026474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注销且无证据证明存在权利义务承受主体的,可以认定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正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并公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视觉效果相近,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移动电话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存续状态并不必然影响引证商标一的权利状态。
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以外的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业品外观设计;车辆性能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