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邦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19158号“幸福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宣传,已形成了稳定的市场。该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1356号“CETYJHA及图”商标、第6140061号图形商标、第8839683号“业农民乐及图”商标、第43951728号“核桃星球及图”商标、第46528526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构图、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询,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实现了共存。另外,引证商标五权利人已注销,申请商标与之不会造成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五信息;判决书;类似商标信息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目前虽仍为有效的注册商标,但权利人已经注销,且引证商标五目前处于无权利人使用状态,此时通常不会与申请商标造成混淆误认,故引证商标五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