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埃德蒙.伊诗贝格(护照号码:)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45611号“咏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咏氧”,该文字并非日常用语中的固定搭配,亦非复审商品领域常用的描述性词汇,目前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