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程娇
委托代理人:江苏智慧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41514号“云沐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605581号“沐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含义、读音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驳回复审审理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为“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