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希拉古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15237号“LE PREZIOS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711878号“LE PREZIO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主观恶意,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及在先案例裁定书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糖果;巧克力;比萨饼;谷类制品;调味品;面条;咖啡;蜂胶”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组成、字母排列顺序、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蛋糕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甜食、蛋糕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甜食、蛋糕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