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11247号“年邦建筑 NIANBANGJIANZH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49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9184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不应成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权利主体被吊销不能证明该主体相关民事权利的消亡,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撤销申请决定在“建筑;室内装璜;机械安装、保养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建筑施工监督;采矿;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汽车清洗;家具保养;手工具修理”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室内外油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房建造、室内装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