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廊坊市八度麦城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德智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3895号“阮氏兄弟 Ruan Shi Xiong 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911254号“阮阮兄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8953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18500号“依然 YIR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622952号“K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在整体文字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构图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蜂蜜、花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膳食纤维、可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咖啡、蜂蜜、花卷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蜂蜜、花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