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CARBONFREE CHEMICALS HOLDINGS,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76685号“SKYCYCLE”商标(第1、37、39、40、42类,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55353号“SKY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855352号“SKY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855351号“SKYCYC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期满未续展,不宜再作为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其次,申请商标设计独特,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较强的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考虑到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也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在中国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档案信息、《剑桥在线词典》和《牛津在线词典》关于“SKYCYCLE”的词义查询结果、在先行政机关裁定和司法判决书、申请商标在美国的注册信息、申请人官网截图、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专用权期限均于2022年10月20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仅由英文“SKYCYCLE”构成,可译为“空中循环”,使用在第1类碳酸钙等商品、第37类工业排放物处理设施的建造和维护等服务、第39类为其他人物理储存捕集的二氧化碳服务、第40类工业排放物的处理等服务、第42类减少碳排放的研究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1类碳酸钙等商品、第37类工业排放物处理设施的建造和维护等服务、第39类为其他人物理储存捕集的二氧化碳服务、第40类工业排放物的处理等服务、第42类减少碳排放的研究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实际使用已获得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另,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其在我国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碳酸钙等商品、第37类工业排放物处理设施的建造和维护等服务、第39类为其他人物理储存捕集的二氧化碳服务、第40类工业排放物的处理等服务、第42类减少碳排放的研究等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