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玉梅
委托代理人:北京陆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三七互娱(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45416543号“37网游大圣荣耀”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申请了3300余件商标,涉及45个类别的商品与服务,被申请人集中大量申请商标,明显超出实际经营所需,具有囤积商标的嫌疑。被申请人名下的众多商标,系抄袭摹仿知名品牌、游戏名称等而来,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的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损害不特定社会公共利益,并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的不正当竞争风气,扰乱商标管理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存在类似案例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的注册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在先案例资料;2、被申请人申请商标数量统计;3、被申请人恶意申请商标信息及摹仿对象介绍;4、其他相关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电子游戏程序;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通过全球计算机网络和无线设备下载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动画片”商品上。
2、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忍者神龟”、“银河护卫队”、“星际穿越”、“金刚狼”、“星球大战”、“大秦荣耀”、“屠龙回忆”、“赤月之城”、“37手游沙城王座”等大量与他人的作品名称、商标标识近似之商标,且部分商标经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申请人虽主张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并未提出明确的在先注册商标权利,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规定主要适用于所使用的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被申请人共注册申请了33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忍者神龟”、“银河护卫队”、“星际穿越”、“金刚狼”、“星球大战”、“大秦荣耀”、“屠龙回忆”、“赤月之城”、“37手游沙城王座”等大量与他人的作品名称、商标标识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合理的使用范围,具有借助他人品牌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