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民族匠心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利辛县展沟镇再来聚饭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胜融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25898号“恩酒 恩河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由利辛县展沟镇再来聚饭店转让于民族匠心品牌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59241号“恩河情及图”商标、第25604204号“恩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相关决定中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