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国津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知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820735号“金丝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3474号“金丝贷”商标、第17075948号“丝带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用于所申请的第41类服务上,不易导致普通消费者对服务产生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册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在连续三年未使用决定中被裁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金丝带”该标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该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