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0709号“LF0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469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23年9月5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23)第W075945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863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