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1649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9716492

阅读:29049 2023-12-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郑州融壹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6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6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3775号图…

  申请人:郑州融壹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信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64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标识,有较高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1760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24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许多类似系列商标核准注册。引证商标在指定服务上没有真实使用,且引证商标一商标权人的官网已经不再经营使用,申请商标即便核准注册也不存在与两引证商标共存致人混淆的可能。申请人基于真诚使用之目的而申请商标注册,不存在故意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也不会与他人商标轻易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官网查询结果、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业品外观设计、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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