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富宏(上海)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京沪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44870号《关于第49935475号“稻作一品”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5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因权利人注销已丧失商标应有功能,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依法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90097号第29类“稻树一品”商标、第49382787号“稻一品”商标、第16090097号第30类“稻树一品”商标、第49402237号“稻臣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含义和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三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若申请商标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27日第1773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的食用淀粉商品已获准注册,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已被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