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瑞米护肤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35863号《关于第47717950号“IREMIA SKIN 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752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被撤销部分商品后,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我局根据上述判决重新审理如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59991号“IREM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正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在除抛光乳膏、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以外的商品上已被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6日第1770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