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394289号“西北大环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北大环线 55394289

阅读:177975 2022-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西宁翎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4289号“西北大环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

  申请人:西宁翎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4289号“西北大环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蕴含着申请人独特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与申请人关联紧密,其作为商标使用完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427675号“大环线 DA HUAN X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整体外观、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获得并存注册,如第8178689号“尚美”商标与第8906367号“福尚美”商标等,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注册的系列商标具体内容查询单;路标、车贴、墙体广告等实拍;版权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西北大环线”为文字商标,引证商标“大环线 DA HUAN XIAN及图”为图文组合商标。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大环线”,且未形成其他具有区分性的固定新含义,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与申请商标的使用无关等,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形成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此外,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

本文《关于第55394289号“西北大环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西北大环线 5539428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74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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