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启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启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4072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三颗星图形与其他图形部分组合在一起构成了整体的申请商标图形。三颗星图形作为申请商标的组成部分,不易使消费者将其识别为星级标志。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对指定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