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羽牛(上海)马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利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1883号“GP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790885号“GPA”商标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970577号“1993 GP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专用期限至2021年12月27日,至本案审理之时其所有人未向我局申请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