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梧州易发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晨辉旺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20589号“田园智慧生鲜超市 PASTORAL WISDOM FRESH SUPERMARKET 有温度的邻里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74478号“邻里中心”商标、第15857094号“田园公社 1970”商标、第58351644号“田园”商标、第57962426号“田园 COUNTRYSIDE SINCE 2021”商标、第56737813号“田园商贸 RURAL TRADE”商标、第15943917号“田园易购网”商标、第56506113号“田园社区”商标、第54408961号“田园童书馆”商标、第56687942号“田园虾蟹”商标、第22433280号“田园食上 PASTORAL FOOD”商标、第18585606号“PASTOR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四、七、八、九现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五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裁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十、十一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驳回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