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国信盈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饶阳县老四食品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2日对第41819893号“鑫酒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已经我局审理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134302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予以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本案审理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