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15771号“Uxb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854979号“FEEL 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93557号“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358339号“U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977905号“U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8030602号“uxoff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7965724号“UX 优可思BEYOND YOUR IMAGI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7303156号“uxsho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六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Uxbus”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导航仪器;行车记录仪;耳机;扬声器音箱;电子芯片;车辆用电锁;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平板电脑、电池、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