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爱美客技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06707号“全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专注于医疗美容产品研发、生产、销售以及配套服务的企业,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符合大型上市公司正常的商业经营需要。申请人所申请的商标均出于对自身品牌在核心及密切关联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保护的需要,不存在摹仿他人品牌、姓名、地名、企业商号及网络流行词等情况。申请人已对申请的“嗨体熊猫”等商标进行使用,并计划对“嗨体御肌”等商标进行使用。申请人申请的商标总量并不高。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的年度报告、媒体报道、所获荣誉、主体资格证明、广告及销售资料、其他公司的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名下共527件商标注册申请信息,其中2021年、2022年的申请数量为392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包含申请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加之,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并非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情况,亦不能证明其对申请商标具有实际的使用意图。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7日